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