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
庚○○己○○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