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貳日,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訂有明文。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犯妨害自由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兩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定執行有期徒刑為十月後,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惟受刑人又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復犯妨害兵役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偵查案號為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七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則其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所犯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