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楊金龍
于芯庭 被告 陳治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簡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