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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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86號原告 趙少康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 蘇意淨 律師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告 周玉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周玉蔻將「放言網站」及其臉書之不實言論內容除去,且不得再發表或散布該不實言論;訴之聲明第2項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將「辣新聞」節目中周玉蔻所為之不實言論內容除去,且不得再發表或散布該不實言論;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訴之聲明第1、2項均係除去及防止人格權侵害之方法,且係請求除去及防止不同言論內容之侵害,屬不同訴訟標的之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其裁判費應與非財產權之訴分別徵收,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0元(計算式:3,000+3,000+100,000=106,000)。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萬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06,000-100,000=6,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湘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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