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逸軒公設辯護人曾德榮被告呂繼雅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 律師
林大鈞 律師被告 古鈞宇 選任辯護人 吳佩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455、3195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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