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再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再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再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於民國98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4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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