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啓家(原名高忠正)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侵上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88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本案判決、法務○○○○○○○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表、個案輔導記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