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14號
被   告  武玉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9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武玉賢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范煥堂
適用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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