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805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裕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2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緝字第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僅被告蕭裕璋提起第二審上訴,
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表示:對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均沒有意見,僅對量刑上訴,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92頁),足認被告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係依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先後佯裝為帳篷業者「 張曉婷 」及「動態展覽會場-小7
」等客戶,反覆對告訴人 廖千惟 施詐,誘使告訴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各筆款項,此係其基於1個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反覆而為,結果並均侵害同一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社會通念上難以強行分割,在刑法上宜包括地予以一次性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坦認犯行,且有妻子及1名4歲之
小孩需要扶養,母親罹癌行動不便,被告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請求從輕判處得易科罰金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等語。㈡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原審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前曾兩度以相類手法行騙,事發後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081號、第1262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原審卷第31-45頁,本院卷第32、34頁),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再度以相同手法詐騙本案告訴人,不僅素行不佳,且再犯率高,犯罪的動機與目的,衡情不外缺錢花用,並無特別可憫,此次行騙之不法所得共計達新臺幣(下同)869,400元,犯罪情節不輕,犯後雖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同意分期賠償告訴人全額,然迄今僅賠償告訴人200,000元,餘款則尚未依約償還,此經告訴人 陳明 在卷(原審卷第86頁),並有新北市淡水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附卷可查(調偵緝卷第7頁),另斟酌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教育及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綜上各節,足認原審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量刑審酌原則而為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難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被告雖執前揭上訴理由請求輕判,然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表示被告除於原審給付20萬元外,並未再繼續還款(本院卷第63-64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原承諾會再還款,並傳真匯款紀錄到院,然嗣後電話即轉為空號,亦未提出任何還款憑證,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2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5、96頁),堪認被告並無和解與賠償告訴人之真意,是被告上訴所述之各項量刑事由業經原審予以考量,且量刑基礎並無足資變動改判之情,是被告上訴請求再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畊甫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芯卉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金額(新臺幣)、方式1111年3月22日,匯款3萬元至榮寶實業用品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11年3月23日上午10時45分許,匯款5萬元至蕭裕璋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111年3月23日上午10時46分許,匯款5萬元至蕭裕璋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11年3月23日上午10時48分許,匯款1000元至蕭裕璋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111年3月23日下午4時16分許,匯款3萬元至榮寶實業用品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111年3月23日下午4時16分許,匯款3萬元至榮寶實業用品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1年3月23日晚間10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弄0號淡江大富翁A棟電梯交付現金5萬6000元予蕭裕璋8111年3月24日,匯款10萬元至蕭裕璋之子蕭○○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111年3月25日上午9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蕭裕璋之子蕭○○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111年3月25日上午9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蕭裕璋之子蕭○○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1年3月25日下午4時42分至同日下午4時45分許,共匯款9萬元至蕭裕璋之子蕭○○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111年3月26日下午5時50分許,匯款3萬7000元至榮寶實業用品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111年3月26日下午5時54分許,匯款2萬8000元至榮寶實業用品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111年3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展覽館一館交付現金11萬元予蕭裕璋15111年3月27日,匯款1萬7400元至蕭裕璋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111年3月28日,匯款6萬元至蕭裕璋之子蕭○○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7111年3月29日,匯款2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至蕭裕璋名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111年3月29日,匯款2萬元至榮寶實業用品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9111年3月30日,匯款2萬元至榮寶實業用品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111年4月1日,匯款1萬元至蕭裕璋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