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THITHUY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64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DOTHITHUY係越南籍人士,明知入境我國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竟未經申請,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之犯意,於民國102年4月上旬某日,先自越南搭車抵達大陸地區與越南國境交界某處,再自大陸地區某海岸乘船出發,並從臺灣屏東海岸偷渡入境我國。嗣因其欲返回越南,乃於106年7月1日上午11時25分許,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桃園機動查緝隊自首,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公訴人以被告涉犯前揭犯行,向本院提起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並於106年8月17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17日桃檢坤果106偵15646字第07518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考,斯時被告因其為違法居留本國之越南籍人士,而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收容中,有上開函文及本院刑事紀錄科分案室電話查詢資料各1份(見本院卷第1至2頁)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之桃園市境內。另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係於102年4月上旬某日,在臺灣屏東海岸偷渡入境我國,故本案犯罪地亦非在本院管轄之桃園市境內。
㈡綜上,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居所及所在
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對本案自無管轄權;且衡酌被告之犯罪地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內,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