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163號被告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農林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上列被告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上訴人與原告即上訴訟即附帶上訴被上訴人 楊士林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聲請程序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聲請程序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有明文。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40,912元,前經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185,407元部分),其餘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就其遭駁回請求中之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500,993元),被告亦就其於第一審敗訴之全部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標的金額為185,407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確定,原告之上訴部分有理由(433,815元部分),原判決關於駁回此部分請求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其餘上訴(67,178元部分)及被告之附帶上訴均駁回。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則依前述第一、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即如附表所示。
㈡依附表所示,原告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669元,第
二審應負擔之上訴訴訟費用為1,108元。惟原告於第一審已預納訴訟費用7,760元,於第二審已預納上訴費用4,133元,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本件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5,622元(含第一審暫免繳納之1,490元及第二審暫免繳納之4,132元),均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爰依 首揭說明,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訴訟費│項目│金額│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用審級││(新臺幣)││├───┼─────┼────┼────────────────────┤││裁判費│9,250元│⑴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而諭知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5分之1部分未遭第二審判決廢棄而確定│││證人日旅費│614元│,此部分被告應負擔金額為1,973元(9,864││├─────┼────┤元×1/5≒1,9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864元│⑵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諭知原告應負擔│││││訴訟費用5分之4部分,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55,505元,其中:│││││①154,512元部分,原告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其金│││││額為1,860元(9,864×4/5×154,512/655││第一審│││,505≒1,860)(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費│││②67,178元部分,原告雖提起上訴,惟經第││用│││二審將此部分上訴駁回而確定,其訴訟費│││││用亦應由原告負擔,金額為809元(9,864│││││×4/5×67,178/655,505≒809)(元以下│││││四捨五入)。│││││③433,815元部分,原告提起上訴後,經第│││││二審判決將第一審駁回此部分請求之裁判│││││廢棄並改判原告勝訴,且諭知此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其│││││金額為5,222元(9,864×4/5×433,815/6│││││55,505≒5,222)(元以下四捨五入)。│││││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原告應負擔者為2,66│││││9元,被告應負擔者為7,195元。│├───┼─────┼────┼────────────────────┤││││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993元,其中433,815│││││元勝訴,此部分上訴費用由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金額為7,157元(8,265×433,815/50││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265元│0,993≒7,157);其餘67,178元經上訴駁回,││訴訟費│││此部分上訴費用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金││用│││額為1,108元(8,265×67,178/500,993≒1,10│││││8)。││├─────┼────┼────────────────────┤││附帶上訴裁│2,985元│由被告(即附帶上訴人)負擔。│││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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