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程智誼 (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告 徐若凌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徐若凌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70號),經原告程智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邱正裕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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