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5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陳貞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魏吉義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代墊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魏吉義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魏吉義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第5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查被繼承人魏吉義遺有不動產即坐落基隆市○○區○○○段000地號等7筆土地及同段4420建號建物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174號民事執行事件以新臺幣(下同)312萬元拍定,依上開要點規定得請求之管理報酬為46,800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5,583元,為此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2號及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刊登報紙、基隆市安樂區市○○○段000地號等土地及同段4420建號建物登記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及相關單據等影本為證。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被繼承人除前開不動產外,尚有其餘遺產仍待管理。惟聲請人既僅就前開不動產拍定價金之百分之一點五請求管理報酬,則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完成之程度,復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認其管理報酬以上開不動產現值之百分之一點五應屬適當,爰以46,800元【計算式:3,120,000×1.5﹪=46,800】核定為遺產管理人報酬。另墊付費用5,583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除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已於本件裁定主文內諭知,不重覆列入而應予剔除外,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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