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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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間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