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聲請人 黃彥綸 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忠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