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65號原告 詹金蘭 訴訟代理人 許耀文 被告 許文耀 訴訟代理人 趙元立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有關原告非汽車所有權人請求車損之抗辯,提出證據方法。原告並應提出與訴外人 杜牧原 之和解契約或和解內容,如未提出本院得逕行認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齡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