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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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登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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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之法定代理人有變更,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並以書狀陳報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