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972號),本院認應以通常程序審判之,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樓之盧卡斯影音生活館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即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所示附表,以下同)所示之歌、詞、曲(含日文)係由音樂著作權人將上開音樂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告訴人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點將家公司」),而為取得、享有音樂詞取著作財產權之人,未經告訴人點將家公司同意,不得任意公開播送上揭歌、詞、取。被告明知英倫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英倫公司)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歌、詞、曲,而侵犯告訴人點將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其竟基於營利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犯意,於民國93年9月23日,在上址盧卡斯影音生活館內,向英倫公司以新台幣(下同)27,000元之價格,以寄賣方式,購買灌錄有未經告訴人點將家公司授權或同意而重製上開著作財產權歌、詞、曲之伴唱機1台、點歌器1個及點歌本1本後,自同日起,連續擺放於盧卡斯影音生活館處,供來店內購買之顧客點播觀看,而公開播送上開歌曲,嗣經告訴人點將家公司接獲檢舉後,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提出告訴,經警員於94年3月22日下午3時15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盧卡斯影音生活館執行搜索時,查獲上揭電腦伴唱機
1台、伴唱點歌本1本及遙控器1個,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92條之罪嫌。
三、按被告所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一第1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點將家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聲請人雖就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附表(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972號卷宗第
171至172頁)┌─────┬───────┬─────┬─────────┐│點歌本編號│翻唱中詞歌曲名│點歌本編號│翻唱中詞歌曲名│││日本曲名│││├─────┼───────┼─────┼─────────┤│25165│快樂的馬車│27029│可憐戀花再會吧││25166││││├─────┼───────┼─────┼─────────┤│23174│越山嶺│27068│流浪天涯三兄妹││23175││27069││├─────┼───────┼─────┼─────────┤│25004│一支小雨傘│27075│為情為愛走天涯││││27122││├─────┼───────┼─────┼─────────┤│13148│寒夜曲│24206│博多夜船││13149││24207││├─────┼───────┼─────┼─────────┤│25262│流浪到台北│25352│ 啟田純 情曲││25559││││├─────┼───────┼─────┼─────────┤│24117│後街人生│25255│星夜的離別(台││││25256│語)│├─────┼───────┼─────┼─────────┤│12062│秋詞│25080│他鄉思妻兒│├─────┼───────┼─────┼─────────┤│22074│戀歌│16044│到底愛我不愛││22075││16045││├─────┼───────┼─────┼─────────┤│24042│月娘晚安│23072│夜港邊││22075││││├─────┼───────┼─────┼─────────┤│27118│離別的公用電話│26024│可愛的免悲傷││27124││││├─────┼───────┼─────┼─────────┤│25275│為錢賭性命│15143│星夜的離別(國││25276││15144│語)│├─────┼───────┼─────┼─────────┤│24174│高原之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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