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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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26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1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利息應自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屆滿之翌日起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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