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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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詩婷 被告 梁煜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緣被告以個人名義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青年創業貸款,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25日起至115年11月25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5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另簽訂增補條款約定書,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計息(目前合計為年率2.
045%)按月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後之利率計息,另自借款日起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依貸款利率提供補貼,補貼期限最長5年。且依據貸款契約第7條約定,自應償還日起,如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遲延利息應按貸款契約第4條約定利率計收。違約金部分,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以遲延利息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遲延利息之20%計付違約金,此有貸款契約為憑。
㈡不料,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1月25日(信用)止及111年
7月25日(信保95成)止,而至今仍未依約清償,此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可證,經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本案貸款契約雖分為2筆契約,然均屬同一資案金額100萬元(創業貸款貸款申請書及調查表如證二),依民法第318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各期均應足額清償。考量被告之帳戶存款不足扣款信保有擔保序號2(證二、證四)之單期款項,不僅違約,且顯見資產不足清償全數債務。依據貸款契約第11條各款之情事時,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本金合計867,9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7,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各2份、創業貸款申請書及調查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各1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8頁),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復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為其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憑,則被告嗣未依約清償借款,且依貸款契約第11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尚積欠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沂㐵附表:編號積欠借款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140,330110/11/25115/11/25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045%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827,596110/11/25115/11/25自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045%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5日止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86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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