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庭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庭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庭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及99年1月15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1年9月確定後合併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1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