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永杰因違反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經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2771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3至6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張永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聲請書誤載為偽造文書│││││應予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3日│99年7月13日至│99年3月5日││││99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048號│100年度偵字第17048號│99年度偵緝字第59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71號│100年度訴字第2771號│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71號│100年度訴字第2771號│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101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013號(│101年度執字第4013號(│101年度執字第6133號(│││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編號3-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1│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1│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3月5日至│99年3月25日│99年4月8日│││99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593號│99年度偵緝字第593號│99年度偵緝字第59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日│101年5月2日│101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133號(│101年度執字第6133號(│101年度執字第6133號(│││編號3-6經臺灣臺中地方│編號3-6經臺灣臺中地方│編號3-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81│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81│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81│││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6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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