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