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3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544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張晉榮

0000000000000000

丁懿範 (原名 丁騰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張晉榮之保險投保資料、並聲請就債務人丁騰育換發債權憑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均係在基隆市信義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高智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