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1號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832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庚○○犯竊盜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庚○○前於民國88年間,因藏匿人犯、偽造文書、收受贓物、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51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11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2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起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竊盜水溝蓋,得手後載運至雲林縣斗六市某資源回收廠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現金,供己花用。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庚○○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復有水溝蓋失竊現場翻拍相片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7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於95年2月9日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1)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勞動獲取報酬,因缺錢花用即徒手行竊之犯罪動機、手段;(2)被告竊取鐵製水溝蓋,非僅損及被害人,亦危及公眾往來安全,所生危害非微;(3)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方式│竊得之物品│被害人│├──┼────┼────┼────┼─────┼───┤│1│97年5月│彰化縣花│徒手竊取│水溝蓋鐵板│ 李張緞 │││底上午3│壇鄉花壇│水溝蓋鐵│1塊,重約││││、4時左│村中正路│板1塊│40公斤(已││││右│294號前││販售至斗六│││││││市資源回收│││││││場,販售所│││││││得640元)││├──┼────┼────┼────┼─────┼───┤│2│97年5月│嘉義縣花│徒手竊取│水溝蓋鐵板│甲○○│││底上午3│壇鄉花壇│水溝蓋鐵│1塊,重約││││、4時左│村中正路│板1塊│40公斤(已││││右│296號前││販售至斗六│││││││市資源回收│││││││場,販售所│││││││得640元)││├──┼────┼────┼────┼─────┼───┤│3│97年6月│彰化縣花│徒手竊取│水溝蓋鐵板│丁○○│││初上午3│壇鄉花壇│水溝蓋鐵│2塊,重約││││、4時左│村平和街│板2塊│60公斤(已││││右│103號前││販售至斗六│││││││市資源回收│││││││場,販售所│││││││得960元)││├──┼────┼────┼────┼─────┼───┤│4│97年6月│彰化縣花│徒手竊取│水溝蓋鐵板│丙○○│││初上午3│壇鄉花壇│水溝蓋鐵│1塊,重約││││、4時左│村平和街│板1塊│30公斤(已││││右│105號前││販售至斗六│││││││市資源回收│││││││場,販售所│││││││得480元)││├──┼────┼────┼────┼─────┼───┤│5│97年6月│彰化縣花│徒手竊取│水溝蓋鐵板│己○○│││初上午3│壇鄉花壇│水溝蓋鐵│1塊,重約││││、4時左│村平和街│板1塊│30公斤(已││││右│109號前││販售至斗六│││││││市資源回收│││││││場,販售所│││││││得480元)││├──┼────┼────┼────┼─────┼───┤│6│97年6月│彰化縣花│徒手竊取│水溝蓋鐵板│戊○○│││初上午3│壇鄉花壇│水溝蓋鐵│1塊,重約││││、4時左│村平和街│板1塊│30公斤(已││││右│111號前││販售至斗六│││││││市資源回收│││││││場,販售所│││││││得480元)││├──┼────┼────┼────┼─────┼───┤│7│97年6月│彰化縣花│徒手竊取│水溝蓋鐵板│乙○○│││初上午3│壇鄉花壇│水溝蓋鐵│1塊,重約││││、4時左│村平和街│板1塊│20公斤(已││││右│80號前││販售至斗六│││││││市資源回收│││││││場,販售所│││││││得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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