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小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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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港小字第1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林芷伃
       孫聖淇
       胡勝傑
被   告  吳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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