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
上列原告對被告 楊進丁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5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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