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154號
原   告 上耀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瑩
訴訟代理人  吳秉儒
被   告  陳佩娟
被   告  藍陳美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370元,及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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