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870號
原 告 楊貴美 即 德福 汽車行
訴訟代理人 林德忠
被 告 柯墨
被 告 馬俊文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7年1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