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炎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0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原本可望借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但因友人不願借款故覓保無望;聲請人在外之戶頭尚餘1萬8千元,絕不會犯竊盜行為,聲請人願每日前往派出所報到且遵期到庭;另聲請人之父親年約66歲,亟需聲請人賺錢給予生活費,為此聲請無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多起竊盜案件,又未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7月14日起羈押在案。
三、經查:
(一)聲請人雖否認加重竊盜犯行,惟有被害人等之指證、現場勘查報告、採證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DNA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人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一再否認犯行,但卻對自己之身影與生物跡證遺留於竊盜犯罪現場之明確事證,無法提出任何解釋,可見並無真誠面對司法審判之意,故而面對被訴多達39件竊盜犯行之審判與未來之執行程序,顯有逃亡之動機及可能,況聲請人僅以定期至派出所報到擔保日後到庭,而無法提供相當之保證金,其逃亡之可能性更形顯著;再聲請人於92年間因連續侵入商家行竊財物,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仍繼續涉犯本件相同類型之加重竊盜數罪,被害商家眾多、所受損害達數萬元,危害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是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二)至聲請意旨所述家中有父親亟待照料,盼能停止羈押等情,經核與停止羈押與否要無關連,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