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52號聲請人 郭守正 (即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
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89年11月29日以台89內中社字第898446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9年12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2冊、第69頁第2380號)。依內政部91年10月15日台內中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將捐助章程所定之財產總額基金之管理使用規定,提請第6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6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財產清冊、捐助章程等件為證,核屬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為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7月15日以部授家字第1050016889號函表示同意在案(本院卷第10頁),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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