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鄭智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于濟 (即 劉東川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劉于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東川之遺產範圍內與上存興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