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使用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盧正銓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林秀臻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建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