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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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 陳德心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付玉娟 (即 陳柏伸 之繼承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66,729元【原告請求被告清償8,400,649元及人民幣670,000元(以起訴日民國104年6月3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5.024元計算),8,400,649元+(人民幣670,000×5.024=3,366,080元)=11,766,72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0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古小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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