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債務人 莊詠怡
2樓債務人莊詠怡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債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