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調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調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調字第2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簡易調解聲請書上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新臺幣5,666元,而聲請本院調解,但未於調解聲請書上載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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