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為遷讓房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參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