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59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廖仁隆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新竹市○區○○○街○○巷○○弄○○號7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依兩造間所簽訂約定書第11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約定書附卷可稽,足認兩造間顯有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之情,是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