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