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潘一漢 被告 陳家 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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