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94號原告 歐芸 均被告 吳仕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 歐芸均 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仕玄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6號),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惟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 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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