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簡上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王素珍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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