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69號聲請人 蔡家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南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更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63668)一紙之提示日
(不得早於到期日106年8月18日),並更正該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