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郭幸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明國 、 郭明正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㈡請提出被告郭明國、郭明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彩色
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