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丙○○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5月23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