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戊○○、甲○○、乙○○、庚○
○、辛○○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及第
二審裁判費4,140元,共計69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
○○鄉○○村○○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