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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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9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
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