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55號原告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1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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