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旻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於民國108年8月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09年8月14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8年8月7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年
8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876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